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精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規範學校公務接待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根據《江蘇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蘇辦發〔2014〕9号)和《徐州市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徐委辦〔2015〕96号),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各類公務接待行為。本規定所稱公務,是指來賓來校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上級部門、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單位等廳局級(含)以上領導帶隊來校進行考察調研、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由黨委辦公室或院長辦公室負責,相關單位配合。
涉外及港澳台接待工作由國際交流合作處(國際交流學院)負責,相關單位配合。
其他來校進行專項檢查、調研交流、評估驗收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按照對口對等接待原則,由對口或相應單位負責,相關單位配合。
第五條 公務接待執行審批程序,由接待部門提前申請,黨委辦公室或院長辦公室确定用餐地點和餐标,分管校領導審批。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活動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在學校OA辦公系統中填寫《公務接待清單》。
第六條 公務活動中,接待對象應按規定标準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用餐(以自助餐為主);如不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點原則上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高消費餐飲場所。菜肴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或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每項國内公務接待活動接待單位隻能安排1次工作用餐,且不得超過120元/人。
第七條 公務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學校招待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應安排在政府定點飯店,執行協議價格。住宿原則上為标準間,接待省部級領導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标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擺放水果或花籃。
住宿費用除上級規定應由學校承擔的以外,原則上由來賓自負。
第八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根據人員情況盡量集中乘車,合理安排車型,嚴格控制随行車輛。
凡由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接待的領導或來賓,由院長辦公室安排接待用車。凡由校内單位聯系接待的領導或來賓,由接待單位安排接待用車。
第九條 公務活動期間,各類會議會場布置要簡樸,原則上不制作背景闆、歡迎牌,不擺放花草、香煙、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條 公務接待中可根據情況安排校内參觀,參觀點要與活動内容相關,并能展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成果。參觀過程中不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嚴禁幹擾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不張貼懸挂歡迎标語橫幅。不組織旅遊或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或土特産品等。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不得将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同城客人原則上不予接待,校内各單位之間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三條 學校将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會議費或其他費用中支出,或以任何名義向下屬單位、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轉嫁報銷公務接待費用。
第十四條 财務處要強化對公務接待經費日常使用的審核。接待費報銷應提供财務票據、來訪單位公函或我方邀請函、公務接待清單。公務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内容。
接待費資金結算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審批、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審計處應對公務接待費用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校内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違規違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涉外接待工作按照《必赢网址bwi437外事接待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黨委辦公室或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發布的徐工院發〔2017〕28号《關于進一步規範必赢网址bwi437公務接待的若幹規定》文件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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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